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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部属高校中选择了包括厦门大学在内的5所学校先期开展职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出炉”。其他4所是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党委书记王豪杰认为,实行职员制度对管理人员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一、对症下药
长期以来,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健全,待遇偏低,对管理人员要求不明确的弊病,对高校党政管理队伍基本上执行的是国家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造成高校机关管理“政府化”倾向,与高校自身改革不相适应,用人机制不活,这些“痼疾”使管理队伍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职员制度的出台“将是一剂良方”。
二、具体举措
办好一所高等学校,不仅需要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而且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厦大实施职员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全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兼任“两课”或其他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学校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作出选择是否纳入职员制度管理;专任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担任教学、科研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处(部门)的正处级领导职务后,可以继续担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作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除以上人员外的部处其他兼职人员都纳入职员管理,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暂行规定》,职员分三等十级。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职员职级不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一一对应,但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与职员职级有一个大体的对应关系。
学校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在国家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制度之前,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暂行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各级职员的职务工资等级标准,其他各类津贴补贴基本上执行原来的行政人员津贴补贴标准。今后仍将积极探索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办法。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这里对该文章发表评论  [现有评论条]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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