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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四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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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一)两汉的法律制度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1、当时的立法状况:立法活动;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分为三个时期 (1) 西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刘邦重视法律,在功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西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 (3)东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 2、刑事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1) 约法省禁 (2) 德刑并用 (3) 顺天行刑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 关于法律时效 (3)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 (2)徒刑 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 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 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l、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 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 ●—妻多妾制 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 ●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告勃 ●种类 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屋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 ●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3)审理和判决 ’ ●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读鞠: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审 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6)执行 ●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 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 ●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l、三国法规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增加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正式规定”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 2、两晋法规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 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在内容上“礼律并重”;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北朝法规 ●《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总之,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摘自考研论坛"法律硕士" kaoyan.com网友boybruce供稿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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