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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题 总分 1999 0 6 8 6 20 1998 0 2 7 0 9 1997 0 6 1 7 14 1996 0 2 5 5 12 1995 2 0 0 8 10 1994 0 0 3 12 15 1993 0 0 0 6 7 1992 1 0 1 11 13 1990 3 0 7 4 14
二、命题重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考核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1.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2.行政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3.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行政诉讼诉的种类与判决形式;
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受理
7.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与管辖;
8.行政诉讼的撤诉制度;
9.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10.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三、选择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历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范围来看,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是:
1.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意见)考核的力度要明显地重于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核力度。
2.命题直接针对行政诉讼法意见或《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某一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的条文,而不作进一步的复杂化。
3.干扰项一般选择现实生活中对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法治原则的错误观念为设项根据,要求考生在应试时能够区分这些错误想法或错误作法。
4.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方面出题份量很重。
根据以下对行政诉讼法考核中选择题命题基本规律的分析、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
1.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已于2000年3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该解释不一致的,按该解释执行。因此,今年考试的重点,将是行政诉讼法新解释。
2.由于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综合了行政诉讼法实施10余年来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开创性的前瞻性解释。故今年的考试的重点,应以消化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条文为主,估计不太可能在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基础上出过份深入的试题。因此,考生必须对行政诉讼法新解释有准确地把握,尤其是对命题重点所涉及的行政诉讼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行政诉讼法》未涉及、未明确规定或《行政诉讼法》虽然已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专门作出与字面理解不太一致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考生务必在准备时多加留意,记清、背熟。
3.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有比较清楚的认识,通过对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中有关条文的含义,确切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平时准备时仔细比较、揣摩试题评析部分对多项选择题的评析,从中领会自己对行政诉讼法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理解,而不必过多地把精力投入教科书及复习指南中的理论说教。
四、案例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历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范围来看,案例题命题的基本规律是:
1.对行政诉讼法意见考核的力度要明显地重于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核力度。
2.案例题与选择题存在内容上的大致划分,即选择题重在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受理方面的内容,如受案范围、管辖、原被告资格等客观性试题;而案例题则重在审理及判决方面的内容。两类题目总体上覆盖了《行政诉讼法》的绝大部分内容。
3.案例分析题侧重于诉讼活动在程序上的连续性,在问题设计上强调各个问题之间的关联性。
根据以上对行政诉讼法考核中案例题命题的基本规律的分析,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
1.考生必须对行政诉讼法新解释有准确的把握,尤其是对命题的重点所涉及的行政诉讼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行政诉讼法》未涉及、未明确规定或《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专门作出与字面理解不太一致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考生务必在准备时多加留意,记清、背熟。
2.案例分析题侧重于诉讼活动在程序上连续性,在问题设计上强调各个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在应试时不应张慌,应综合本案例中的几个设问理出一个总括性的、前后一致的思路来,这一点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在实际办案中特别重要,考题在设计时显然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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