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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填空题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1999 0 0 10 13 9 32 1998 0 0 9 9 17 35 1997 0 0 8 12 17 37 1996 0 0 7 12 17 36 1995 0 6 0 4 20 30 1994 0 0 0 9 26 35 1993 0 0 0 1 26 27 1992 0 2 0 11 19 32 1990 2 7 0 10 12 31
注:
1.判断题部分1995、1988年试题含指出错误并改正之题型;
2.多项选择题部分1995、1994、1992、1990、1988年试题为不定项选择题;1993年试题为三大诉讼法综合题;1992年试题有7题为三大诉讼法综合题;1999年含“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选择题”两种题型;
3.案例分析题部分有些以简答题形式出现,也计入1994年三大诉讼法,综合分析一题7分未计入。
二、命题重点分析
考试重点如下: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地区管辖;回避的理由、人员范围、提出回避权利人、决定人及程序;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证据分类和种类的定义,收集证据的方法;证人的条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保证人的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的定义;拘留和逮捕的条件、程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近亲属的定义;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权利;通辑;延长侦查期限的条件;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不起诉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庭前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司法处分;延期审理的条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受理审查及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诉权人范围;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开庭的案件范围、判决种类和条件、违反程序发回重审案件的条件、重审审理程序;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及进行再审的程序、判决的种类和条件;执行依据、停止执行死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种类。另外,各种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规定也属常考内容,尤其是近两年的试题,司法解释占分比重明显加大。
三、选择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单项选择题的最重要的命题规律是考容易混淆的规定或者概念,比如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应当撤销案件还是不起诉;如何确定诉讼行为的期限等,因此,对这类选择题,首先在复习时要对有关的规定有足够的敏感,并准确记忆,这样应试时才会胸有成竹;其次,答题时,要对考查的知识点有清晰的认识,而且一定要找准相应的法律规定,万勿在思路不清晰的情况下作答(本书的试题评析专门为考生训练理解思路而设);最后,实在无法作答的,再运用其他解题技巧,比如排除法、选择最特殊答案法等。
多项选择题的命题规律一般是考有多项规定的法条,如保证人的条件、延期审理的条件、判决的种类和条件、拘留的条件等,因为解答多项选择题并没有其他技巧,所以唯一的办法是对可能出多项题的法条或者知识点有足够的敏感性并准确记忆。
四、案例分析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题比较简单,主要考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证据方面的案例分析很少考,并且,案例分析题考查的是最基本的规定,相信考生在做完本部分的判断题和选择题之后再做案例分析题会有同感、因此,应试时,首先应按照试题叙述顺序,找出本题涉及的知识点(该题的分数有时可以帮助确定要找出多少个知识点),然后回忆这些知识点涉及的规定,即可从容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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