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
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
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推荐给我的朋友

 

[关闭窗口]

abroad@service.netbig.com 回去网大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