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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前天修订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须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并根据应用的范围和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前天表决通过修改实施了15年的专利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据新华社报道,一个长期困扰中国知识产权界的疑难问题就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单位还是个人?
报道说,这个难题前天终于有了定论。
按照新修订的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事先订立了合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为鼓励发明创造,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并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法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约1万新元)以下罚款。
这次是第二次修订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报道,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100万件,仅去年,申请就达13万多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报告修改意见时引述有些常委的意见说,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设计人不但应当给予报酬,而且报酬的数额应当合理,以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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